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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1 文章来源:东坡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1-12-23 点 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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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2015年出台《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不可预见和突发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眉东府函〔2015〕116号)。新增工程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随意变更、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效率、效益、效果“三效”突破。眉东府函〔2015〕116号已于2020年8月到期,亟需修订完善。我局参照《眉山市市级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工程管理办法》,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二、制定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严禁随意新增工程,节省政府资金,保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新增工程、新增投资的解释说明,提出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第二章主要是对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审批、项目业主的职能职责定位及其对新增工程的管理方式。第三章主要是规定新增工程的认定主体、权限、程序。第四章主要是针对经批准实施的新增工程的承建单位确定、计价方式、资金来源、结算、超概算调整等后续处置。第五章主要是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明确本办法有效期及适用范围。

四、核心条款解读

(一)适用范围发生变化。

眉东府函〔2015〕116号规定新增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东坡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指明EPC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除外,此次修订明确了EPC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除外。

(二)认定主体和权限作了较大调整。

首先,此次修订删除了监管部门会审认定,增加了项目业主核查认定,将原来的“监管部门会审认定、联席会议认定、政府常务会审定”三类认定主体调整为“项目业主核查认定、联席会议认定、政府常务会审定”。

其次,参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2018年16号令)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对新增投资认定的额度和幅度作了调整。一是将原来由监管部门会审认定的“累计新增投资不足20 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10%”调整为由项目业主核查认定“累计新增不足50万元的”;二是将联席会议认定的权限由“累计新增投资不足 20 万元但超过合同价 10%的,或新增投资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不足50万元,且不超过合同价30%的”调整为“累计新增超过50万元(含),不足200万元的”;三是将政府常务会审定的累计新增额度调整为200万元及以上。

(三)认定程序未作调整。仍然按照施工单位申报、业主核查、现场确认、呈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四)对纳入新增工程管理的新增投资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将原来的“新增工程引起的增加资金投入,统称新增投资。所有新增投资,以合同价为基础累计计算,暂列金纳入新增工程管理”修订为“本办法所称新增投资是指超出工程合同总价而增加的资金投入,因人工、材料调差等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资金投入除外。以合同价为基准,所有超额部分将全部累计计算为新增投资”。暂列金不再纳入新增工程管理。

(五)明确了需专家评审的新增工程范围。将原“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由具备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工作”明确为“对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新增工程,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专家组由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等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查勘、论证会审、事实确认等工作”。

(六)继续实行新增工程联席会议制度。结合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相关职能职责,将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纳入新增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分管项目业主的区领导或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监管部门为成员,负责现场查勘、事实确认、性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达到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新增工程,以联席会议形式先行初审把关,为政府常务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七)规范新增工程的处置。规范办法中新增工程用语,准确区分工程变更与新增工程的外延与内涵,将原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中“合理变更、不合理变更、变更结算”修改为“合理新增、不合理新增、新增结算”。增加了“计价方式”、“价款支付”、“概算调整”内容。

(八)责任追究方式。继续强化承担政府性投资任务的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意识,同时对项目业主、工程参与单位、代建项目代建单位因自身原因造成新增投资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经济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等。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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