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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东坡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2023年11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眉山市东坡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力度的不断强化,陆生野生动物进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区损害庄稼,破坏林木等事件时有发生,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现象逐年增加,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2023年,四川省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眉委督效办将制定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纳入2023年度林长制工作考核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可以给受害群众合理经济补偿,有效缓解人兽冲突,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制定《细则》的目的。第一条明确制定《细则》是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二)明确了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第二条具体明确《细则》中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公布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范围内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三条依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6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畜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已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业务,但致害情形不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第四条依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包括致害情形属于政策性保险合同赔付范围的;因人工养殖、经营、利用及运输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存在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等8种情形时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四)明确了补偿工作所涉及部门(单位)职责。《细则》第五条规定,补偿工作实施的主管部门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审计局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
(五)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六条规定: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第九条执行,区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补偿标准。具体为: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农作物、林木、家禽家畜、合法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等一般性财产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六)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辖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组织公示——辖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确定损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区政府提出定损意见和补偿建议——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财政局按区政府决定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七)明确了法律责任。《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分别明确了虚报、冒领、骗取补偿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补偿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负的法律责任。
(八)规定了《细则》其他未明确事宜。《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其他未明确事宜按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执行。
(九)明确了施行时间、有效期。第十五条明确《细则》于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