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中心:
为规范全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全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比选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14〕111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和<四川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比选行政处罚裁 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