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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及眉山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区1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2024年01月06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童二姐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广西砂糖橘。经检验,“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1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童二姐水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4月09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3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周海容小吃店抽取了1批次自制的豆沙小馒头、玉米馒头、南瓜馒头(生产日期:2024-03-19)。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4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周海容小吃店涉嫌销售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6月1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周海容小吃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因使用了少量甜蜜包。该店已重新购买原料,并严格注意食品安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3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王磊小吃店抽取了1批次自制的玉米馒头(生产日期:2024-03-19)。经检验,“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4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王磊小吃店涉嫌销售糖精钠、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6月1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制作馒头时使用了少量添加剂“蛋白糖”。该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加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的学习,加强进货查验。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6月18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盖丽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山药和妃子笑荔枝、木瓜。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氰霜唑、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08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盖丽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7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22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攀果地卓航水果店抽取了1批次木瓜和妃子笑荔枝(购进日期日期:2024-06-16,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四川攀果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经检验,“噻虫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攀果地卓航水果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4年0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糯米糍荔枝(购进日期:2024-06-15,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福建三剑客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6月1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万市隆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山药”(生产日期:2024-06-16)。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万市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6月20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山药(生产日期:2024-06-18,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武汉元生后勤保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7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0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7月11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好永汇超市抽取了1批次老坛泡酸菜(酱腌菜)(规格:400克/袋,生产日期:2024-04-24,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金世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眉山市味达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8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好永汇超市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9月23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4年07月0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雪雪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咸薄脆牛肉味(韧性饼干)(购进日期:2024-07-02,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山东于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8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雪雪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8月15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明红酒店抽取了1批次碗(生产日期:2024-08-15)。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9月20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明红酒店涉嫌使用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眉山市东坡区明红酒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消毒时间不够。该店重新购买了清洗材料进行清洗,确保餐具合格后投入使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08月28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攀果地玉霞水果店取了1批次木瓜(购进日期:2024-08-25,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四川攀果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9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攀果地玉霞水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1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4年09月05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抽取了1批次白砂糖(分装)(生产日期:2023-06-30)。经检验,“色值”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1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绍斌永汇购物中心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024年09月05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甜源壹号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抽取了1批次红香酥梨(购进日期:2024-09-05)。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甜源壹号水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或者备案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索取销售凭证,并保存相关证明,相关证明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查验制度,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024年09月09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眉山市东坡区易氏馒头店抽取了1批次自制白糖馒头(生产日期:2024-09-08)。经检验,“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易氏馒头店涉嫌销售糖精钠、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原因为使用了少量酵母和蛋白糖。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要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2024年09月10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东坡区味可居餐饮店抽取了1批次自制葱花卷和自制白面馒头(生产日期:2024-09-10)。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味可居餐饮店涉嫌销售甜蜜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罚款500元(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不合格原因为使用了少量添加剂“甜蜜素”。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要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意识。
2024年09月13日,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东坡水街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山奈(生产日期:2024-09-06,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成都好汇农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0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宏远上铖超市有限公司东坡水街分公司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