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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礼新城启明路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责任编辑:区征补办 文章来源:区征补办 发布日期:2017-10-27 点 击 量: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崇礼新城启明路建设项目涉及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眉东府公〔2017〕15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区政府决定对崇礼新城启明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为依法、有序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眉山市东坡区崇礼新城启明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崇礼中路到阅江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办公电话:028-38281622)。

四、签约期限:自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崇礼新城启明路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崇礼新城启明路建设项目涉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交通环境,区政府拟对崇礼新城启明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项目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崇礼新城启明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崇礼中路到阅江路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通知签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六、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认定。

(三)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类型为划拨的,被征收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七、征收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建设用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产权调换:

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相互计算结清差价。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

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不足600元,按600元计算。

(四)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过渡期间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按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6个月安置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五)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补偿。

按物价局确定的立户收费标准按实进行补偿。

(六)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截止之日起,每提前一天,按主体评估价的2.5%计奖。

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

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截止之日起,每提前一天,按主体评估价的0.5%计奖。

八、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征收人。

九、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进入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评估机构2017年名录库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从备选评估机构中确定1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被征收人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房屋维修资金和水电等相应开户费,由征收人承担。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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