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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8月15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8月16日-2017年8月29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兼传真:028-3811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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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620010
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低湿车间建设项目 | 眉东环建函〔2017〕91号 | 2017.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