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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25号 |
案件名称 |
东坡区悦兴镇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东坡区悦兴镇卫生院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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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苏家勇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关于眉山市药品抽检计划品种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果送达函:东坡区悦兴镇卫生院使用的中药饮片天冬(批号:170401,生产单位:四川欣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按劣药论处。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东坡区悦兴镇卫生院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3元。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8月22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5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