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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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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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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悦源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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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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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孝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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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07月30日、8月2日、8月7日我局分别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眉山市悦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虫草花”(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2日;保质期:24个月;净含量:45克/袋)未标注不适应人群及食用量。2018年0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的库存,在包材库房也未发现该产品标签,但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已检区发现(品名:虫草花;净含量:45克/袋)153袋,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不适应人群及食用量,依照卫生部(2013年第1号《关于批准茶树花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该产品应当标注不适应人群及食用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产品进行了扣押。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九)项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8年8月30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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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提供了由眉山市东坡区金花乡政府出具的经营困难证明,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项“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减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虫草花”(净含量:45克/袋)153袋;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4、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9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玖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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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8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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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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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