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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39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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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田小海 |
主要违法事实 |
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白鲜皮(批号:170401,生产单位:四川烽怡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包装规格:0.5kg/袋)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性状和药屑杂质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按劣药论处。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眉山市小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元(大写:伍拾贰元整)。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11月15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