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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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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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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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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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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王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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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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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1.没收违法所得186元;2.处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8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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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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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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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