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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食药监局“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责任编辑:东坡区食药监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食药监局 发布日期:2018-12-28 点 击 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食药监食罚〔2018〕104号

案件名称

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眉山市诗书天然饮用水厂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琴

主要违法事实

生产含有铜绿假单胞菌的饮用水食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没收违法所得186元;2.处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186.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8.12.22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2.7

备注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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