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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食罚〔2019〕0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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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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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四川飘香居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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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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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奇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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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02月25日我局接到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投诉举报交办单(编号:2019TS00344)反映四川飘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椒麻酥”(酥性饼干)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注有芝麻。2019年03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核查,在该公司未发现该产品的库存,但在该公司留样库房发现“椒麻酥”(酥性饼干)(生产日期:2019年2月27日;净含量:200克/袋)2袋,该产品内含有芝麻,而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注含有芝麻。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三)款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8年03月04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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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项“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4、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7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柒拾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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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9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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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0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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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