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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食罚〔2019〕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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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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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四川眉山家好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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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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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龙素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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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04月01日我局接到12345投诉举报,反映四川眉山家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藤椒钵钵鸡”(半固态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年03月12日;净含量:230克/袋)营养成分表虚假标注能量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04月03日到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和包材库房内未发现有上述产品的成品库存和标签标识。该公司也未对上述产品进行留样保存,现场经该公司经理确认上述被投诉的产品是该公司生产。经核查该产品能量实际计算结果应为803KJ,而该产品营养成分表能量标注为1395KJ。该公司未履行留样制度和虚假标注能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9年4月3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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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项“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符合GB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规定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一)项“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已对该公司未建立产品留样制度的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建议给予该公司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4、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7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柒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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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9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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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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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