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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药罚〔2019〕10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东坡区精成大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东坡区精成大药房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孙丽蓉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的销售记录,发现该店于当日销售过处方药盐酸二甲双胍片(批号:180909149,生产厂家:天方药业有限公司)2盒,且该店现场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凭处方销售凭证。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9年8月26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