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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食罚〔2019〕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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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食品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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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四川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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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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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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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10月22日我局接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交办单,反映四川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野香菌酱”(调味料)(生产日期:2019年08月05日;净含量:278克/瓶)营养成分表脂肪含量标注有误。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4日到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和包材库房内未发现有上述产品的成品库存和标签库存;但在该公司留样库房发现上述留样产品1瓶。经核查该产品脂肪含量应为58.6克;而该产品营养成分表脂肪含量标注为21.5克。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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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该公司提供了由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人民政府盖章的经营困难证明,结合《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九)项“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减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7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柒拾伍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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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19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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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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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