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食罚〔2020〕20号 |
|
案件名称 |
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东坡区松江精米厂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无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喻志许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9年10月09日我局接到12345投诉举报,反映眉山市东坡区松江精米厂生产的“大米”(乡愉香米)(生产日期:2019年08月07日;净含量:9.9kg/袋;)使用已经废止的执行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4日到该厂进行了核查,在该厂成品库房和包材库房内未发现上述产品的库存和包装袋库存;现场经该厂经理确认,上述被投诉产品是该厂生产。经核查该产品执行标准(GB/T1354-2009)已于2018年到期。该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领导同意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调查。 |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一款“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第(一)项“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厂从轻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3、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3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元整)。 |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2020年03月06日 |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03月05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