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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坡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责任编辑: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5-14 点 击 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东市监食罚[2020]038号

案件名称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文忠街333号万达广场2F)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511402MA6BBM4B34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雪飞

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11月2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称自己在被投诉人(注: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分公司)处购买了“茂汶花椒”一袋,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日期2019年11月1日,购买时已经超过保质期,该分公司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故投诉举报到我单位请求处理(附:购买视频光盘一份)。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12日到该分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分公司发现了投诉举报人投诉的“茂汶花椒”(生产日期:2019年09月05日;净含量:50g/袋;生产商:重庆市沁心食品有限公司)都在保质期内,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过期“茂汶花椒”。

2019年11月18日经领导同意,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该分公司负责人王雪飞委托你公司员工徐洪配合我局全权处理本案相关事项。

经查,该分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2MA6BBM4B34),《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5114020036329).

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份起,从四川省阆州醋业有限公司以14元/袋的价格购进重庆市沁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茂汶花椒”,通过其下属物流中心(注:四川彭州食品用品有限公司)配送到该分公司进行销售。该分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以17.5元/袋价格销售了1袋超过保质期的上述“茂汶花椒”(注: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4日,保质期为12个月),获取违法所得17.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2.处罚款1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017.5元(人民币:壹万伍仟零壹拾柒元五角)。该分公司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应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该分公司受委托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结合该分公司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20年5月13日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7日

备注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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