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拒不履行社会公告、清算义务,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我局现向社会公告并将按程序报眉山市司法局办理该所注销手续,债权人或委托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正大法律服务所申报债权或协商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处理。
眉山市东坡区司法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