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眉东府办函〔2019〕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为维护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农业用水和稳粮增收,现将2019年农业水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具体标准按原区物价局、区水利局《关于2009年农业水费价格的通知》(眉东价〔2009〕22号)执行。通济堰自流灌区按照33.00元/亩收取,提灌区按照23.00元/亩收取;东风渠、中型灌区、区属小(一)型水库自流灌区按照31.00元/亩收取,提灌区按照21.50元/亩收取;乡镇管辖的小(二)型水库农业水价由相关乡镇按照“补偿供水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收取标准,不得加重农业负担。水稻制种和蔺草种植每亩多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向用水户协商适当收取。
二、收取方式
通济堰、东风渠和区属水利工程灌区水费任务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实造册后送乡镇(街道),并委托其代收,收费票据统一使用《四川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乡镇管理的小(二)型水库由乡镇自行收取。加收水费由水管单位向用水户直接收取。
三、结算方式和完成时间
通济堰灌区、区属水利工程单位水费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缴入区财政局,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解缴水费的85%,在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清。以前有欠水费的乡镇(街道)必须制定出逐年偿还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还清。
四、具体要求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合各乡镇(街道)在2019年5月18日前落实好水费任务,并协助做好征收工作。票据由乡镇(街道)到区财政局购买《四川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在20197月31日前全面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按水费任务的3%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农业水费解缴任务的乡镇(街道),区财政局将在财政转移支付中直接扣除解缴。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2019年农业水费征收任务表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