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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东府办函〔2018〕23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五届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眉山市东坡区房产税困难减免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的要求,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减轻经营困难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停产停业一年以上,无经营收入来源或主要依靠房屋土地租赁收入维持运转,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因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承担较重社会责任,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纳税确有困难”。
(一)年度内,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经营收入70%(含)以上的;
(三)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申请减免税年度的亏损额超过经营收入50%(含)以上的;
(四)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业务须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所列鼓励类项目;
(二)主营业务当年经营收入占到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第五条纳税人应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次年一季度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及诚信承诺等;
(二)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的相关财务报表:包括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说明,所申请减免税年度的银行存款余额表及相关说明,应发未发人员工资和应缴未缴社保费证明,所申请减免税前1个年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表主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区地税局负责受理东坡区纳税人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区地税局初审后,报区政府核准。
第七条依法准予减免税或者不予减免税的,由区地税局负责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