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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投资审计 操作规程》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9-22 点 击 量:

眉东府办函〔2017〕126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投资审计操作规程》已经区政府五届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坡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区政府管理的单位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四)国家主权的各类社会捐赠和外国政府赠款。

(五)政府兜底的各类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各类政府性基金。

(八)对外合作项目中的政府资源或资产。

(九)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由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审计机构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涉及政府性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所取得的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调查。

第六条 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作出审计结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决策、管理和审批,不得参加公共投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有关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的审核,进而形成“以审代结(算)”和“以审代补(偿)”事实。项目建设单位和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履行相关义务。发改、财政、监察、住建、国土、环保、教育、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审计:

(一)国家审计机关全面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实施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公益或关注度高的项目审计监督。

(二)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复审,最终以复审结果为准。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全面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复审。

审计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行项目预算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结)算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模式。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计划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审计机关备案。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不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编制和人事部门要确保国家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机构、人员编制的落实,国家审计机关可聘请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实行政府雇员制,也可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第十条 政府应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采购不少于15家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依据采购结果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

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专业受限等情况时,应在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中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

纳入备选库的社会审计机构有效期原则为3年,3年期满依据综合考核结果按入库总数的30%实行末位淘汰制。

第十一条 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社会审计服务备选库的日常技术维护。国家审计机关负责社会审计机构的入库、使用、管理,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中的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审计业务指导、监督和综合考核。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审计机关反馈社会审计机构的服务情况,实现考核成果共享。

第十二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择,国家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当在备选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可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性质特点、社会审计机构业绩和专业特长,也可按序、采取缩小范围随机抽取、指定等方式确定社会审计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需使用社会审计机构的,应会同国家审计机关按上述原则确定社会审计机构。 国家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审计费用可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意见);法律规定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所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作为审计证据,审计机构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后,于10日内书面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审计机关备案后的审计结论划拨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由国家审计机关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或移送处理,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备案。

第二章 项目预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依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有关部门的行政批复、咨询、论证行为和结果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审计的内容:

(一)审查投资项目可研、立项、勘察、设计等手续是否合规合法。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前期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四)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工程量计算、分项工程套用和选用预算定额、工程取费、设备和材料计价等是否符合现行计价政策和有关规定。

(五)预算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六)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七)项目投资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项目预算控制价是否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

第三章 跟踪审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施工招标前向审计机构报送项目立项、地勘、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资料。审计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建设周期长、财政性资金投入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构应当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对政府性投入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项目,审计机构可根据区政府安排或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性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

(三)项目经济合同签订的合法性、有效性。

(四)项目设计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五)各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重大材料采购的合规性、真实性。

(七)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跟踪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项目实行台帐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项目周期、项目单位管理水平、审计力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定期审计、定点审计、驻场审计、重点审计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审计资料。

(二)项目建设单位设计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量、实施隐蔽工程等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提前24小时告知审计机构。

(三)提请审计机构参与旁听与项目有关的重大决策议事会议。为体现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审计机构在项目管理的有关议事纪要或其他项目资料上签字。杜绝要求审计机构参与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四)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整改建议单督促有关部门整改,或出具审计告知单对涉及的问题金额进行核减。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机构应出具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审计建议书,国家审计机关或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移送相关部门。

跟踪审计项目终结时,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四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结)算,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提请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决(结)算审计。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施工、地勘、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合同中列明:在工程结算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应至少预留20%的合同款,经审计机构审计或确认后,以审计结论支付尾款。

对有重大漏勘、漏项、失误或未按合同约定认真履职等情形的施工、地勘、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建设单位应对其合同价款作相应扣减处理,造成政府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必须经审计机构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工程决算和财产交付使用的依据。未经审结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的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管理方面:

1.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2.交付使用资产及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

3.项目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工程款及各类待摊费用的真实性。

4.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价。

5.建设项目的有关税费缴纳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勘察设计方面:

1.项目勘察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设计是否具有经济性、合理性。

2.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情况、勘察设计费用计价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施工方面:

1.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有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2.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监理方面:

1.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要求。

2.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监理费用收取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设备、材料采购、材料供应方面:

1.设备、材料采购、供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的价格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资料,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有违反上述行为,国家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通知相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资金,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五)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结算)并送审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

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

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家审计机关。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审计机关或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在审计或复审过程中发现专业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审计机关或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涉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投资审计操作规程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人员投资审计行为,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及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机构及审计范围。本规程所称的审计机构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本规程适用于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所有政府投资或融资项目,包括上级或本级政府投资(或机构、个人捐赠的资金)授权或交办审计的建设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制定和调整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将本单位负责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整理成项目库,于年初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投资审计机构也可自行搜集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内容应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名称、投资额、建设内容、审批文号、资金来源、项目业主等内容。根据项目库资料和项目建设的实际完成情况,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国家审计机关制定和调整的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和调整的项目计划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审计机关备案。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不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条 实行审计回避。为了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保证审计的公开、公平、公正,下列情况应回避:

凡参与办理该审计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算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审计;

凡审计工作人员、工程造价人员与该项目施工单位或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决算(结算)审计;

未主动申请回避的社会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及工程造价人员,一经发现,3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四条 竣工决(结)算审计。包括对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设计变更、工程签证、主要设备及材料价格等进行审计监督,检查是否真实合理,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对工程款和管理费用的开支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对内控制度建设、投资控制、质量管理、项目效益性等进行审计评价。

(一)资料报送。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统一报送,审计机构不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任何资料。审计机构应确定专人接收和管理送审资料,并建立送审项目台账(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进行详细登记。

资料接管人员应对送审的资料(包括立项文件、财政评审报告、图纸、图纸会审纪要、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设计变更、工程经济技术签证、竣工验收证书等)进行审核,除跟踪审计项目在跟踪过程中分批次收集决算(结算)前资料外,决算(结算)审计项目资料应一次性报送完毕。送审资料经资料接管人员造册登记并经审计机构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换已登记入台账的审计资料,不得更改建设项目报审金额,送审资料交接完成后一般不再接收补送资料,确有重大遗漏的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补充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二)审计项目安排。

接收建设项目资料后,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特点提出审计组人员组成、外聘工程造价人员、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的安排意见并按程序审批。审计组成立后,资料管理人员将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资料移交给审计组长,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

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构在编人员担任。

(三)审计实施。

1.编制审计方案。审计进场后,在审计调查的基础上,审计组应编制详细的审计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审计的目标范围、重点、审计方式方法、审计分工、审计完成时间等。审计方案经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实施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编制审计调整方案报批。

2.资料审核。审计组根据送审项目的合同、图纸、签证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主要是审阅资料,熟悉情况,提出需要现场勘查、测量核实的项目和内容等。

审计组在接收资料后应尽快进行资料审核,在规定时间以《资料审核报告》形式向审计机构报告资料审核结果,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概况、资料审核结果、核减及核增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因,还有可能核减或核增的其它项目及其原因。审计机构对《资料审核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确定现场勘测时间、内容和进一步审计的要求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国家审计机关汇报。

3.现场勘查、测量。每个审计项目必须深入现场,结合现场实际,对照图纸、投标资料、合同约定、变更资料等确认工程量的真实性。现场需勘查、测量由审计机构统一安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实,以及审计组应派出至少2名审计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取证,审计现场取证记录由参加勘察、测量上述三方签字确认。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盖章的,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并作为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对工程的现状、变更较大的部位等重要事项进行录像或拍照,并保留电子图片档案;需保留实物证据的,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好实物证据。

4.审计组根据经现场勘查、测量后的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以《初审报告》形式向审计机构报告初审情况。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概况、初步审核结果、核减及核增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因,还有可能核减或核增的其它项目及其原因。审计机构对《初审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确定工程造价核对时间、内容和进一步审计的要求等。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国家审计机关汇报。

5.核对工程量(以下简称“对量”)。审计组根据审计机构批示的《初审报告》,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的核对。

对量应由审计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对量有关的单位共同进行。审计组应有2人及以上参加对量,审计机构应派出至少1名其他非审计组审计人员现场监督。每次对量均应按《审计证据准则》做好《审计项目核对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6.内部复核。审计组在对量的基础上形成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初稿)以及计算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报送所属的审计机构进行复核,并按要求配合复核工作。审计机构复核通过后,审计组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交由建设单位(主管单位)、施工单位、审计机构签字盖章后返回审计组,作为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的依据。

7.出具审计结论。审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意见);审计组根据确认的审计结果和相关工程财务收支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及延伸审计情况,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及时拟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机构内部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核实,并提出是否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是否对原报告进行修改的意见报审计机构审定,重大审计项目、争议较大项目报区政府审定。

审计组负责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及相关资料交复核人员复核及审理部门审理后出具审计正式文书。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后,于10日内书面报送国家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组应做好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整改落实督促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呈报审计组。

第五条 国家审计机关复审。国家审计机关应成立复审组,对内部审计机构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复审。项目建设单位和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复审,并履行相关义务。

复审组复审完成后应出具《工程造价复审意见》,复审结果与原审计结果偏差较大的,国家审计机关应出具审计报告,被复审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应以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论。

第六条 跟踪审计。审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应严格按照《眉山市东坡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对重要环节、重点内容进行跟踪。

第七条 审计移送、终止。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有关各方有重大违法、违纪嫌疑的,投资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机构汇报,审计机构应当报请国家审计机关核查,国家审计机关核查后确须移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因审计手段限制或其他原因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区政府批准终止该项目审计。

第八条 审计资料归档。审计组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将档案整理完毕,年末审计档案交审计机构存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234号 网站标识码:5114020004
主办单位:中共眉山市东坡区委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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