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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东府办发〔2018〕10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已经区政府第五届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眉山市东坡区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东坡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根据《眉山市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规定》(眉府办发〔2018〕11号)和《眉山市东坡区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眉东委办〔2018〕28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适用本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参加区党政法律顾问类工作不支付劳务费。
第三条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劳务费等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政府办专项管理使用。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法律顾问提供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等通过区政府办向其支付劳务费。
第五条区党政法律顾问劳务费种类包括:
(一)基础服务费工作报酬;
(二)会议类工作报酬;
(三)书面意见类工作报酬;
(四)代理类工作报酬;
(五)讲座授课类工作报酬;
(六)接访类工作报酬;
(七)其他工作报酬。
第六条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参与区委、区政府组织或受其委托开展论证调研等工作的,除按照本规定支付劳务费外,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在区政府办预算经费中开支,标准参照东坡区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区政府法制办设立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服务登记簿,作为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依据,并按《眉山市东坡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制作支付清单,清单载明服务类别、支付标准、服务数量、应付报酬等,由经办人、批准人按照财务规定签字后,将劳务费转至法律顾问开具发票注明的银行账号。
第八条区政府办负责对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劳务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各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对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劳务费支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劳务费标准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党政法律顾问团法律顾问
劳务费标准
序号 |
报酬种类 |
种类解释 |
支付标准 |
其他 |
1 |
基础服务费 |
咨询、查询等 |
8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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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会议类 |
参加重点疑难工作研究会议、听证会、座谈会、讨论会等,列席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等 |
400元/天 |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3 |
书面意见类 |
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建议书、代拟文稿、调研文章等 |
10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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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代理类 |
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代理 |
参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246号)执行 |
一案一议 |
5 |
讲座授课类 |
讲课费 |
参照《眉山市东坡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眉东财行〔2018〕7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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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接访类 |
按要求参与区领导接待上访群众、宣讲法规政策等 |
200元/天 |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7 |
其他类 |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定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