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修订版)

责任编辑:东坡区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东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8-09  点击: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修订版)

眉东府规〔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川农规〔2022〕1号)、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川农函〔2020〕962号)、市农业农村局等8部门《关于眉山境内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加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眉农函〔2020〕1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含与天然水域连通的渠道、湖泊、湿地)。

二、禁捕时间

2020年1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禁捕内容

(一)禁止任何形式的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作业。严禁使用禁用方法、禁用渔具在天然水域进行捕捞。

(二)禁止违规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以外,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休闲垂钓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禁用方法。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超过规定数量。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禁钓期和禁钓区内,禁止一切垂钓。

(三)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销售、收购、运输、贮藏、加工、经营利用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五)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

(七)因科学研究、生态监测、资源调查等需要从事天然水域水生生物捕捞时,须根据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批复内容实施。

四、违法行为处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凡拒绝、阻碍或以暴力方式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区农业农村局028-38226795,区公安分局110,区交通运输局028-38221936,区市场监管局028-12315。

六、本通告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30年12月31日。原《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眉东府通〔2020〕4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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