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  文章来源:东坡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11-17  点击:

眉东府办函〔2020〕31号

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五届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构建全域开放的合作发展态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经济合作的积极性,推动东坡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东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对象是指为东坡区提供真实有效的项目投资信息并促进项目签约履约的机构(含企业、商协会、科研机构等)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二、奖励范围

(一)从区外引入的符合东坡区生物医药、泡菜食品、机械电子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产业链上下游并落户园区,且协议引资金额在1亿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内、外资制造业项目。

(二)从区外引入的符合东坡区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经济及仓储物流类项目。

三、奖项标准

坚持“招大引强,质量为标”的原则对引荐人实行分类、分级奖励。如引荐项目同时满足两项及以上奖励标准的,则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奖”的原则进行奖励。

(一)投资效率奖。

1.引进新建制造业类项目,按照第一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厂房(包含生产管理用附属建筑物)、装修、设备,以提供的相关正式票据数额为依据。

2.引进新建仓储物流类项目,按照第一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给予第一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资产盘活奖。

3.引进购买区内标准厂房、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按照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成交价的2%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引进租赁厂房、仓库、写字楼、孵化器等项目,按照引入项目租用载体的租金作为引荐奖励。租期在三年及以下的,给予1个月租金的等价奖励;租期在三年以上的,给予2个月租金的等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优质效益奖。

5.引进新建制造业、新建仓储物流和租赁、购买标准厂房、闲置厂房类项目,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财政贡献(行政性事业缴费除外)超过该区域项目要求50%以内的,按照年度区级所得部分的10%给予等价奖励;超过该区域项目要求50%(含50%)以上的,按照年度区级所得部分的12%给予等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总部经济奖。

6.引进总部经济类项目,按照项目正式运营后首个结算年度区级所得部分的8%给予等价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特殊政策奖。

7.引进世界500强、雷速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直播500强、民营500强、外资控股、主板上市企业,含上述企业的三级以内控股子公司和上一级控股母公司的项目且结算在东坡区的,按照以上相应标准的1.2倍给予奖励。

8.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我区发展具有重大引擎作用的投资项目,奖励标准采用“一事一议”由区政府审核认定。

四、奖励流程

(一)备案登记。

引荐人在引荐项目时,应第一时间填报《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信息登记表》,报项目落户园区或区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经合局登记备案。

(二)奖励申请。

项目签约并符合奖励条件后,引荐人向区经合局申报奖励,填报奖励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1.申报投资效率奖的,在项目正式开工后提交第一次奖励申请,第一次兑现奖励金额的40%;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提交第二次奖励申请,第二次兑现奖励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结合第一次奖励兑现金额实行多退少补机制,兑现奖励金额的实际剩余部分。

2.申报资产盘活奖的,在达成租赁或购买协议,支付租赁或购买款项,项目进场装修后提交奖励申请。

3.申报优质效益奖和总部经济奖的,在项目投产(运营)一年后提交奖励申请。

(三)奖励审核。

1.成立奖励审核组,区经合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奖励审核;项目落户地(园区或镇、街道)、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税务局、区商务博览局(总部经济类项目)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参与奖励审核,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2.审核流程:引荐人填报奖励申报表后由奖励审核组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奖励兑现。

按照“即时申报即时审核”的原则兑现奖励。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的奖励金额由区财政局拨付给项目招商引资第一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兑现给引荐人。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引荐人承担。

五、附则

(一)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的机构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涉及引荐外商投资项目的,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人民币数额计算。

(三)已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相关机构,按合同约定的奖励执行。

(四)本办法由区经合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信息登记表

2.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表

3.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提交

资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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