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眉山市东坡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的通告
为适应眉山市东坡区二手车市场建设和流通发展的需要,加强完善流通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以及《四川省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实施方案》(川办函〔2016〕87号),并参照《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2015),结合眉山市东坡区实际,制订了《眉山市东坡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试行),凡在眉山市东坡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范。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条件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取得营业执照,且名称中应带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字样。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取得合法的商业用地手续。
(三)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建筑物的修建和使用必须履行报建手续,不得违规搭建和私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严禁在危房、厂房等不符合商业经营的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通过消防验收。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建立必要的污水、生活垃圾等收集处理设施,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杜绝环境污染。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能为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提供办公场所;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
(一)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二)设置有专门的便民交易大厅,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在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设置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设置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设置有车辆入场检查、鉴定评估专用区域,设置车辆检测专用流水线,配备核对证照、车辆查验、鉴定评估等工位。
(四)合理设置车辆展示销售区,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标识明显。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通。
(五)设置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七)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配备一名以上熟悉二手车交易流程及各项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应配备一名以上具有汽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管理人员。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及场外直接交易的二手车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主管部门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对场内二手车交易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税务、公安、商务、自然资源、住建、环保、应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从业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手车经营者应依法遵守税务机关关于发票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违法领购、使用发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和经营条件的二手车经营者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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