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稿)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1  文章来源:东坡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02-28  点击:

眉东府发〔2020〕1号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稿)》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原《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眉东府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眉山市东坡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2020年修订稿)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任务清单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的空间布局、结构布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形成种养平衡、农牧互动、生态循环的绿色畜牧业发展格局。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5.符合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定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划定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区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和《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界定标准如下: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计量方式

畜种

畜禽养殖场(小区)

养殖专业户

年出栏量

生猪

≥ 500头

50头— 499头

肉牛

≥ 100头

10头— 99头

肉羊

≥ 300只

150只— 299只

肉鸡

≥ 35000羽

2000羽— 34999羽

年出栏量

肉鸭

≥ 30000羽

2000羽— 29999羽

肉鹅

≥ 10000羽

1000羽— 9999羽

存栏量

奶牛

≥ 100头

5头— 99头

蛋鸡

≥ 25000羽

500羽— 24999羽

能繁母兔

≥ 400只

40只— 399只

注: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五、划定范围及期限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境内经批准划定的13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其中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10处,分别是李子埂水库、工农水库、杨水碾水库、两河口水库、牯牛坡水库、李善桥水库、陈沟水库、黄家林水库、核桃堰水库和黄连埂水库;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3处,分别是修文镇水源地、崇仁镇水源地和思蒙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详见下表:

眉山市东坡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保护区名称

取水口坐标

一级保护区

1

李子埂水库水源地

103°33′36.22″E

30°08′29.35″N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2

工农水库水源地

103°38′20.60″E

29°57′42.76″N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3

杨水碾水库水源地

103°31′02.12″E

30°04′26.25″N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4

两河口水库水源地

103°42′14.20″E

30°12′48.02″N

水域范围:取水站半径3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站半径300米范围内的陆域。

5

牯牛坡水库水源地

103°56′27.61″E

29°56′29.00″N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6

李善桥水库水源地

103°40′08.99″E

30°11′05.24″N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7

陈沟水库水源地

103°36′38.60″E

29°59′49.32″N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8

黄家林水库水源地

103°58′16.31″E

30°07′45.42″N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9

核桃堰水库水源地

103°34′58.14″E

30°06′34.35″N

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10

黄连埂水库水源地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水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内的陆域。

11

修文镇水源地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具体位置东至修文河滩,南至修文新区广场,西至开发区,北至取水口上游河滩。

12

崇仁镇水源地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位置划分具体如下:以两个取水井为中心半径40米范围内为界,东至机耕道与土路入口,南至50米处竹林,西至50米处郑全民包坎田,北至郑全民住宅。

13

思蒙镇水源地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具体位置如下:以取水口水井半径30米范围内为界,东至思蒙高中,北至骨伤科医院,西至彭嘴村2组,南至黄陡坡原供销社库房。

2.文物保护单位。境内35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具体名录及禁养区范围详见下表:

眉山市东坡区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称

保护

级别

禁养区范围

1

眉山报恩寺

国家级

保护范围:报恩寺、报本寺围墙外延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2

三苏祠

国家级

3

苏氏墓地

省级

保护范围:东以苏辙衣冠墓向东延伸至村道,南以苏轼衣冠墓向南延伸至水沟,西以苏洵、程夫人墓向西延伸至鱼塘边小路,北以王弗墓冢向北延伸至鱼塘边小路。

建设控制地带:以墓地所在地四周山岭分水岭为界。

4

砦子城

省级

保护范围:以城墙为基线外延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30米。

5

蟆颐山重瞳观

省级

保护范围:大殿:东至山崖,南、北、西面以大殿台明外缘向外延伸50米。山门:西至江边,东、南、北面以山门台明外缘向外延伸50米。

建设控制地带:蟆颐山整个范围。

6

眉州武庙

省级

保护范围:占地范围外延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30米。

7

大旺寺白塔

省级

保护范围:塔基外延50米。

建设控制地带:整个白塔山。

8

石碓窝摩崖造像

省级

保护范围:大佛部分:东为山崖,向西至断崖,向南、北两侧外延50米。巨石部分:水库坝埂下的巨石外延30米。

9

连鳌山石刻

省级

保护范围:以石刻石栏杆为界四周外延5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10

丈六院摩崖造像

省级

保护范围:北为山崖,以造像为中心向南外延至水沟,沿山崖向东、西两端各外延5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40米。

11

陈沟千佛岩摩崖造像

省级

保护范围:1号窟向北至水库大坝,向南外延50米,向西外延50米至山崖;2、3号窟所在地之木鱼岛全岛外延20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1号窟山崖以东至木鱼岛以东50米范围内。

12

文昌宫经书楼

市级

保护范围:东、南、西、北以经书楼阶沿为界延伸10米;以30°的角度控制建筑高度。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50米。

13

叶公馆

市级

保护范围:以现有建筑外墙为界。

14

清眉州城墙

市级

保护范围:以城墙为界向外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30米

15

法宝寺摩崖

造像

市级

保护范围:以龛壁有“乾元”题记龛为中心,往四周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30米。

16

富强李氏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以墓群M1到M6山坡往东北、东南延伸10米,以墓群M7到M9上坡台地处往西南、西南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17

长马埂千佛岩摩崖像

市级

保护范围:东北至山崖尽头,其他方向以造像为中心向四周延伸2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30米。

18

洞口门摩崖

造像

市级

保护范围:以3号造像为中心,西邻水库,南、北、东面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向四周延伸20米。

19

万牌坊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以墓群为中心,东北延伸到组道,西北、西南延伸至竹林。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20

中坊万氏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以M2封土为中心,向四周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21

袁大山崖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北至村民袁保全房屋后山崖10米,南至月江河,西南至东西走向山坡小台地。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22

一里张氏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以横穿墓群村级公路为中心,向南北延伸100米;以保护碑为中心,向东西延伸10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30米。

23

张庙墓

市级

保护范围:以M1与M2封土外沿向东西延伸20米,南北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24

极乐寺

市级

保护范围:以围墙为界向四周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25

佛儿崖摩崖

造像

市级

保护范围:北面为山崖,南至水塘,东西向以造像中心向两边延伸5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30米。

26

莫嘴山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东面以莫永禄墓延伸50米,南面以莫永周墓延伸10米,西面以莫永伦墓延伸10米,北面以莫登贤墓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50米。

27

“德利元”酒坊窖群

市级

保护范围:以酒厂老厂房围墙为界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30米。

28

广济彭氏墓地

市级

保护范围:以墓葬封土边沿分别向西南、东北、西北延伸20米,东南以台地边沿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29

弥陀寺

市级

保护范围:以大殿基础边沿为界延伸10米,以30度角度控制建筑高程。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30米。

30

报本寺

市级

保护范围:以报本寺、报恩寺围墙为界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为界延伸50米。

31

川主宫

市级

保护范围:北面以街沿为界,其余三面以相邻房屋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周围都是民居,暂时无法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32

盘鳌万年台

市级

保护范围:以台基为界延伸10米,以30度角度控制建筑高程。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33

李氏祠堂及

石刻

市级

保护范围:以祠堂房基为界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34

华藏寺

市级

保护范围:南至台阶,北以大殿北墙为界延伸10米,东西以大殿基础为界延伸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35

繁荣杨氏墓群

市级

保护范围:南以公路为界,北以墓1封土延伸10米,东西以墓3封土延伸15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延伸20米。

3.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苏祠街道、通惠街道、大石桥街道全境,各镇场镇建成区范围内。

4.工业园区。境内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雷速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直播泡菜城”和机械产业园区的建成区。

5.其他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境内13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详见下表。

眉山市东坡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保护区名称

取水口坐标

二级保护区

1

李子埂水库水源地

103°33′36.22″E

30°08′29.35″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以污染源分布、具体地形地貌划分边界线(一级保护区面积除外)。

2

工农水库水源地

103°38′20.60″E

29°57′42.76″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以污染源分布、具体地形地貌划分边界线(一级保护区面积除外)。

3

杨水碾水库水源地

103°31′02.12″E

30°04′26.25″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以污染源分布、具体地形地貌划分边界线(一级保护区面积除外)。

4

两河口水库水源地

103°42′14.20″E

30°12′48.02″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5

牯牛坡水库水源地

103°56′27.61″E

29°56′29.00″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以污染源分布、具体地形地貌划分边界线(一级保护区面积除外)。

6

李善桥水库水源地

103°40′08.99″E

30°11′05.24″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以污染源分布、具体地形地貌划分边界线(一级保护区面积除外)。

7

陈沟水库水源地

103°36′38.60″E

29°59′49.32″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以污染源分布、具体地形地貌划分边界线(一级保护区面积除外)。

8

黄家林水库水源地

103°58′16.31″E

30°07′45.42″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以污染源分布、具体地形地貌划分边界线(一级保护区面积除外)。

9

核桃堰水库水源地

103°34′58.14″E

30°06′34.35″N

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

陆域范围:以污染源分布、具体地形地貌划分边界线(一级保护区面积除外)。

10

黄连埂水库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内的陆域以及入库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11

修文镇水源地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具体位置以一级保护区外半径60米范围内为界,东至修文河对岸青龙5组地界,南至修文新区公路,西至修文医院围墙,北至取水口上游河滩。

12

崇仁镇水源地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具体位置以一级保护区外半径80米范围内为界,东至两个机耕道交叉口,南至桉树林,西至郑全民林地,北至郑全民蓄水池。

13

思蒙镇水源地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至2倍影响半径内。具体位置以一级保护区外半径60米范围内为界,东至天乐园,南至黄陡坡陶瓦厂,西至天然气阀室处,北至思蒙初中。

2.重要河流岸带。境内岷江干流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以内陆域,毛河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500米以内陆域,思蒙河、鲫江河、王店子河、醴泉河(东、西、汇流段)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500米以内陆域,其余主要河流〔通惠河、金牛河、沙溪河、通济堰(东、西干渠)、东坡湖、广济河、盘鳌河、白堰河、秦家河、玻璃江、李桥河、东风支渠、太和子堤沟〕干流河道水域及沿岸两侧纵深100米以内陆域。

3.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各镇场镇除禁养区外的规划范围。

4.砦子城省级森林公园。境内砦子城省级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内。

5.工业园区。境内甘眉工业园区、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新区、眉山“雷速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直播泡菜城”和机械产业园区的规划范围内除禁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划定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原则上均可作为适养区,但在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必须坚持“以地定畜,以畜定养,种养结合,资源化循环利用”的原则,同时必须符合东坡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

(四)划定结果。

全区共划定禁养区79个,划定禁养区面积107.58平方公里,占辖区总面积的8%;划定限养区68个,划定限养区面积421.89平方公里,占辖区总面积的31%。

(五)划定适用说明。

1.禁养区、限养区划定重叠的区域,按禁养区执行。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后,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3.河流一侧有山脊或分水岭且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以划至第一重山脊或分水岭的实际距离为界。

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六)划定期限。

本次划定以2019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9—2022年,原则上该时间段内不再做调整。

六、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

(一)禁养区内相关要求。

1.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

2.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关闭完成后,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复养”现象发生。

3.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实现种养结合,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还田或者综合利用。

4.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限养区内相关要求。

1.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2.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3.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东坡生态环境局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有污染物排放且不得扩大规模。(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三)适养区内相关要求。

1.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依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做到雨污分流、固液分离,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节水养殖、水禽旱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4.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粪污收集贮存、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5.凡粪污处理设施不配套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不得投入生产。

6.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严格控制养殖规模,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确保我区畜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加强对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大力宣传治污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实施。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作为工作主体,要加强日常监管。东坡生态环境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落实法规。区级相关部门将适时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后,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定区域,不得在禁养区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不得新增养殖数量。

(五)树立典型,稳步推广。东坡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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