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东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2-02  点击:

眉东府规〔2024〕6号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六届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坡肘子是指在批准的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75号,以下简称《公告》)中的《东坡肘子(眉山产区)质量技术要求》制作而成的猪肘。

第三条从事东坡肘子(眉山产区)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使用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对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对符合条件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向眉山市东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依法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鼓励东坡区辖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使用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六条 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

第二章 专用标志申请和使用

第七条在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东坡肘子(眉山产区)的生产者,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可自愿提出使用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

(一)产品产自《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二)产品符合《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三)产品符合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向眉山市东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四份,统一装订为A4纸质材料):

(一)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

(五)其他证明资料。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生产者提出申请后,眉山市东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规范其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条 通过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且其生产包装产品符合《公告》质量技术要求及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的,生产者即可在其获准使用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品牌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一条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二条 在研讨会、展览、展会等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

眉山市东坡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逐级报送市、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上述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后,有关主体即可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三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公告》质量技术要求及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等要求而使用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东坡肘子(眉山产区)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营业执照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相关生产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吊销的,或者已迁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或者不再从事该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或者未按相应标准组织生产且限期未改正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且限期未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取得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应按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外地分装厂和委托加工厂等生产的肘子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将组织开展复检。

第二十条从事东坡肘子(眉山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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