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1  文章来源:东坡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6-07  点击: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岷东新区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六届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经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理的眉山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不含未授权的眉山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和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土地管理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部门职能职责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理的眉山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第五条 划拨用地范围

下列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理的眉山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 划拨用地原则

划拨土地必须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定用地规模,具体用地面积以区人民政府审定面积为准。

第七条划拨用地类型

(一)军事用地、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原则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无偿交付或缴纳划拨价款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等公益事业用地和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项目用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缴纳划拨价款后交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八条 划拨用地价款

缴纳的划拨价款参照东坡区土地管理范围内和授权东坡区管理的眉山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崇礼镇、尚义镇、太和镇、松江镇、永寿镇按70万元/亩划拨;富牛镇、修文镇、思蒙镇、万胜镇、秦家镇、多悦镇、三苏镇、复兴镇按40万元/亩划拨,对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后,若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重新确定的,按重新确定的标准缴纳划拨用地价款,并重新公布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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