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更正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更正公告
眉东府公〔2024〕13号
眉山市东坡区2023年第27批次建设用地已完成征前程序。由于用地计划、范围发生变化等原因,暂未上报。现将该批次更名为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进行上报。
由于用地计划、范围发生变化,取消项目范围涉及修文镇铝城社区16、18、20组全部范围,英雄村6、8、9组全部范围;尚义镇桥楼村2、3组部分范围,修文镇铝城社区24组部分范围。共取消面积8.6056公顷,其中农用地7.4045公顷(耕地2.2189公顷,园地3.5413公顷,林地0.3531公顷,其他农用地1.2912公顷),建设用地1.2011公顷。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更正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2024年第18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涉及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桥楼村2、3、4组,尚义镇万华社区7组,修文镇铝城社区24组,面积合计3.4311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6849公顷,园地1.8372公顷,林地0.1327公顷,其他农用地0.5347公顷,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0.2416公顷)。
三、土地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所在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日,期满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