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1  文章来源:东坡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2-10-18  点击: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眉东府公〔2022〕1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形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为依法有序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目的:征收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公共事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范围:征收范围涉及张学琴,余纪学和陈斌、王凯强、高琴3户。涉及国有土地约2.6亩,建筑面积约1243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联系电话:028-38281622)。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本决定发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眉山城市新中心(一期)涉及S—17地块中小学用地及西侧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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