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眉东府通〔2019〕8号
为防治大气污染,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将农作物秸秆乱堆乱放、倾倒江河沟渠中。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实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积极支持鼓励广大农户开展秸秆综合利用。
三、在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110,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12369,38115049。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9 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