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 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东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10-27  点击: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 告


眉东府公〔2023〕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项目

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道路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

天府大道眉山城区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涉及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富牛社区1组,河东社区9、10、11组,长虹社区4、6、7组;尚义镇刘巷社区3、7、9、12组,舒林村3、4、9、12组,英勇社区1、4组;太和镇大林社区1、10组,龙亭社区1、2、7、13组,面积合计60.2602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1.2751公顷、园地10.4276公顷、林地4.4057公顷、草地0.3185公顷、其他农用地7.7847公顷,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5.8570公顷、未利用地0.1916公顷)。

三、土地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规定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6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规〔2022〕3号)标准执行。

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规〔2022〕3号)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向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登记证书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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