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眉山东坡区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人民政府  文章来源:东坡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9-28  点击: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眉山东坡区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眉东府公〔2023〕19号

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眉山东坡区段)工程建设用地于2023年9月15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眉山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151号)批复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

天府新区经眉山至乐山高速公路(眉山东坡区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

眉山市东坡区富牛镇玉龙村7、8、9、10、12组,土地社区6组,宋程村1、2、3、4组,松林社区12组,荷花村3、4、5、6组,曾庙村5、6、7、9组;复兴镇正义村5、7、8、9、10组,五圣村1、3、4、5组,柳圣社区8、9、10、12组,金花社区9、10、11组;崇礼镇中塘村1、2、7、8组,中桂村1、3、4、5组,复盛社区6组,范围内共216.0788公顷农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东坡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东府发〔2020〕8号)规定执行,其中:富牛镇4.1万元/亩,复兴镇4.1万元/亩,崇礼镇4.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标准。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眉东府规〔2022〕3号)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人员,其社会保障按现行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拆迁安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因政策性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时间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具体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开展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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