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政府办1  文章来源:东坡区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5-18  点击: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眉东府公〔2024〕1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形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为依法有序实施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

二、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征收范围

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东坡区税务局(原眉山市东坡区地方税务局太和中心地税所)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按照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

附件

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名称

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

  1. 征收目的

    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三、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文定大道北段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东坡区税务局(原眉山市东坡区地方税务局太和中心地税所)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用地红线为准)。

    四、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约之日起7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六、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七、被征收房屋认定和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符合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保障。

    八、补偿范围和标准

    (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由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性质、区位、面积、用途、结构、新旧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按“双评互补”等价值的原则,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计算结清差价。

    (2)非住宅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计算结清差价。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用于调换房源中按照等价值原则调换。

    (3)企(事)业单位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眉山市东坡区产业规划及准入条件要求,不符合该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双评互补”的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含土地)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土地价值分别评估,按照等价值原则调换,计算结清差价。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主体以外的构筑物、附属物的价值由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搬迁补偿。

    住宅、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

    1.住宅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1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单次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底层临街门市:按被征收房屋2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搬迁费单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

    3.非门市营业房:按被征收房屋1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

    (四)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

    企(事)业单位搬迁补偿计算一次,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住宅临时安置补偿。

    1.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间临时安置采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方式。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支付。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6个月安置费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6个月安置费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

    2.逾期临时安置补偿。逾期临时安置费分段计算,一次性支付;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调换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每6个月支付一次。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逾期12个月以内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确定标准的2倍发放。

    2.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一次性支付。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上述四种方案具体方式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6%或上述(2)—(4)方式计算确定的金额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0.2%/月或上述(2)—(4)方式计算每月确定的金额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协商不成的,由本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损失补偿。

    按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设备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八)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1)对个人的提前签约奖励:①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计算,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9%的货币奖励;②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及其他非工业用途房屋,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3.5%的货币奖励;③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工业用房,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5%的奖励;7日内(含7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3%的奖励。

    (2)对企(事)业单位的提前签约奖励:①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计算,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6%的货币奖励;②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及其他非工业用途房屋,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2%的货币奖励;③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工业用房,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5%的奖励;7日内(含7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3%的奖励。

    (3)对被征收人国有工业用地的主动搬迁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评估价20%的奖励;7日内(含7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评估价10%的奖励。

    (4)被征收人工业用房的提前签约奖励和国有工业用地的主动搬迁奖励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含250万元)。

    2.选择产权调换奖励。

    (1)对个人的提前签约奖励:①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计算,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4%的货币奖励;②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及其他非工业用途房屋,提前签订协议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0.5%的奖励;③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工业用房,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2%的奖励;7日内(含7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1%的奖励。

    (2)对企(事)业单位的提前签约奖励:①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计算,被征收房屋性质为住宅,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2%的货币奖励;②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底层临街门市、非门市营业房及其他非工业用途房屋,提前签约的每天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2%的货币奖励;③被征收房屋为工业用房,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2%的奖励;7日内(含7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房屋和土地)1%的奖励。

    (3)对被征收人国有工业用地的主动搬迁奖励:从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日内(含3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评估价15%的奖励;7日内(含7日)签约的,给予被征收国有工业土地评估价8%的奖励。

    (4)被征收人工业用房的提前签约奖励和国有工业用地的主动搬迁奖励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150万元)。

    九、征收补偿款的支付和房屋搬迁

    (一)征收补偿款的支付。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等,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6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3.奖励款在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腾空房屋及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房屋搬迁。被征收人应在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之日起20日内自行完成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腾退,并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相关契约(原件)及房屋钥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信、水电气等户头由被征收人自行注销。

    十、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现行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库中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15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抽签随机选定。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一、其他

    (一)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房屋征收主体。被征收人在搬迁时不得擅自拆走和破坏房屋内外已补偿的一切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否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在被征收人补偿款和奖励款中扣除拆除部分的价值。

    (二)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由房屋征收主体承担。

    (四)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主体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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