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水利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4-10-16  点击: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经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11


 


眉山市东坡区水权回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办法目的) 为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和规范眉山市东坡区的水权回购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眉山市东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回购定义) 本办法所称水权回购,是指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以及获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对取水单位节余的取水指标和用水户节余以及闲置的用水指标进行有偿收回或无偿收回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东坡区行政区域内的水权回购管理工作,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生态环境和粮食生产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重新分配或者交易。

第四条(基本原则) 水权回购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统筹协调、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第五条(主管部门)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水权回购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水权回购可行性审查、水权回购程序合规性审查以及交易活动结束后的资料备案以及回购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调解等工作。

第二章 水权回购类型

第六条(回购类型) 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权回购主要分为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两大类。

(一)水权有偿收回包括政府或其授权水管单位通过节水改造投资形成的节约水权进行收回,政府或其授权水权单位以及获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对用水户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形成的节约水权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市场化回购;

二)水权无偿收回包括政府或其授权的水管单位对因城镇扩建等公共设施建设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权进行无偿收回。

第七条(回购范围) 依据水权回购类型的不同,东坡区水权回购主体主要包括三类。

(一)取水权节余指标或闲置指标的回购主体为东坡区水利局

(二)因政府投资节水改造节约的用水量的回购主体为片区水利服务中心或取得灌区经营管理权限的企业;

(三)因用水户自身调整用水结构、改进工艺、投资节水措施形成的节约水权回购主体为片区水利服务中心或取得灌区经营管理权限的企业

第八条(回购用途) 由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或片区水利服务中心回购的用水权应优先用于供水区域内水权重新配置,以保障区域内粮食安全和生态用水安全,尚有余量的,可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由企业回购的水权,在经过必要的技术论证后,可在工程实现条件下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既可用于跨区域交易,也可用于跨用途交易。

第九条(回购备案) 用水权回购指标处置结果,应当报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备案,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保障供用水需求。

第三章 水权回购主要流程

第十条(回购平台) 对无偿收回的水权回购方式,由东坡区水利局组织进行核实认定。

对有偿收回的水权回购方式,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申请) 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水权回购,水权出让方应及时在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信息公示。水权回购主体根据平台公示交易信息提交水权交易申请材料。交易申请材料参照《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准备。

第十二条(审核)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水权的合法性和可回购性;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 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水权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权使用情况、剩余使用期限、市场价值等;评估结果应在30天内完成,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交易) 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

第十五条(交易备案) 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将交易结果报对应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资金来源) 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水管单位为回购主体的水权回购资金主要来源于水权回购账户资金、水费收入、水管单位自有资金等;由企业作为回购主体的水权回购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经营所得。为鼓励水权回购行为,政府可引导区属国企按照商业化运营模式独资或与其它企业共同出资的方式开展水权回购,回购的水权用于二次交易产生的收益归回购主体享有。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 回购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 眉山市东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权回购的监督管理;可以设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水权回购有关情况,对水权回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对在水权回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使用回购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变更手续) 用水权指标回购完成后,被回购方或交易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或用水权变更手续。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含一年),无需办理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或用水权数量、水资源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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