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利服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鼓励水权交易形式多样化,促进水资源节约及合理应用,规范水权交易,提高市场配置作用,经研究,制定《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发展和改革局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6日
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水权交易形式多样化,促进水资源节约及合理应用,规范水权交易,提高市场配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所称的水权交易监督管理指由东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水权交易的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应坚持真实有效、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价格合理、互利共赢、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水权交易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水权交易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全区水权交易监督工作;
(二)组织水权交易相关规则制度的宣传和贯彻落实;
(三)对属于管辖权内水权交易活动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政府、水管单位和获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交易过程中和交易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明确的水权交易监督适用于《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在东坡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权交易和水权回购等水权交易行为。涉及县(市、区)及以上的区域水权交易行为按照水利部、四川省水利厅和眉山市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范围与事项
第七条 水权交易监督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水权交易活动、水权交易相关政策贯彻落实。
第八条 水权交易监督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一)水权交易主体资格的合规性;
(二)水权交易行为的真实性;
(三)水权交易程序的规范性;
(四)水权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五)水权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六)水权交易结果的执行监督和效果评估;
(七)水权交易纠纷调解;
(八)涉及水权分配确权与水权交易等相关的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九条 水权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交易主体资格审查、交易技术资料完备性审核、交易过程监管、交易完成后资料备案等方式开展工作。水权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还应包括水权交易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十条 应严格依据《眉山市东坡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水权交易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确认。资格审查应包括交易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用水权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水权交割实现的技术条件。对不符合交易主体资格规定的,应给予出面说明。
第十一条 交易技术资料完备性审查应包括转让申请表、用水权证、经办人身份证明、交易主体授权文件等技术资料;还应对交易协议中明确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水量的合理性、交易期限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技术资料,应出具书面意见,指导交易双方补充完善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交易过程的监督主要指督促指导交易双方严格按照交易流程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开展水权交易。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完成后,应要求交易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易资料的备案。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更新本区内水资源管理系统中的水权交易信息,并上传相关交易证明。
第十四条 水权交易协议执行出现争议时,可依据双方申请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可协助双方依法申请法律裁决。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水权交易活动监督应实行回避制度,监督人员与交易双方或交易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交易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取水审批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批准用水权交易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交易双方违反本细则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用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26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