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提高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条件,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研究,现就我区2020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场所条件要求:
(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符合区政府办《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点规划〉的通知》(眉东府办函〔2020〕8号)的布点规划;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具备店面经营的基本条件(零售点不得变相作为储存仓库使用);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车站、码头、学校(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建筑物必须达到2级以上建筑耐火等级(如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五)电器线路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包括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电风扇、电线套管等;
(六)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兼营其他产品;
(七)必须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八)周边6米范围内没有明火点,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零售场所配备至少2只4公斤干粉灭火器及储存消防用水;
(十)必须保证经营场所逃生通道畅通,并明示逃生路线。
二、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及安全管理员(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零售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及相应的租赁场所产权证明复制件;
(五)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三、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于5月12日前报送至东坡区黄州中路眉州商城5号楼区行政审批局(原政务服务大厅)应急管理局窗口。
(二)现场审核。区应急管理局将对提交了申请材料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现场出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发证。经审查合格后,区应急管理局予以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统一在区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窗口领取许可证(领取新证时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交回应急管理局窗口)。许可时间统一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许可有效期内,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
五、加强换证工作监管
各镇要严格按照“两关闭、三严禁”原则和区政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点规划要求,从严把好初审关,此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申请表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周边条件说明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眉山市东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申请表
单位 名称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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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雷速体育_中国足彩网¥在线直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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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业主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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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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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场地 |
自有( )租赁( ) |
经营场 所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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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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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审批 意见 |
业务股 现场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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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 导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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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意见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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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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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周边条件说明
(示意图)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周边6米范围内没有明火点。
(以下内容由零售业主如实填写)
一、周边50米范围内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1、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米
二、100米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距离、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
1、加油站;( )米
2、学校;( )米
3、车站;( )米
4、码头;( )米
5、大型商场超市;( )米
6、幼儿园;( )米
7、老年活动室;( )米
8、医院;( )米
三、与周边范围明火点距离()米
四、其他情况说明(示意图):
业主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镇〔2020〕号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相关申请材料料收悉,年月日执法人员、,执法证号为、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审查,有下列第 点情况:
1.不符合辖区内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3.未实行专店销售;
4.零售场所面积小于10平方米或周边50米内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5.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集贸市场、加油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达到100米以上安全距离;
6.安全生产制度未上墙;
7.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取合格证;
8.消防器材不足;
9.未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0.周边6米范围内没有明火点,国家对安全距离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的零售经营应符合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并将你单位所交申请相关材料全部退还。
特此通知。
检查人员:、
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