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东坡区民政局  文章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1-06-03  点击: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重点项目的通知》(川民发〔2021〕54 号)文件精神,根据《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的

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照护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中,由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为居家的失能失智、半失能等需要照护服务的老年人上门提供专业照护服务。通过试点,让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刚需老年人,能够在熟悉的居家环境中享受机构养老的专业照料,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二、试点任务

2021年全区确定不少于10户老年人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

三、试点对象

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居住在家中,有专业养老服务需求但因各种原因不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中度、重度失能的中心城区常住老年人。

四、服务主体

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服务机构(含护理院、护理站等医养结合机构)须年检合格且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信访事件;拥有可以上门提供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照护计划制定者、护理员、康复理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工师等,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质。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含护理院、护理站等医养结合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试点申请,由区民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服务机构遴选工作,并对试点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五、服务内容

家庭照护床位应参照养老机构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涵盖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需求定制个性化服务项目清单。家庭照护床位不得收取床位费,照护服务收费在参照当前养老服务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基础上,由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合理定价,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建设标准

由试点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后,对老年人居家环境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

造。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护理床、康复器具、呼叫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鼓励对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租赁回收方式循环使用,降低用户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

七、服务流程

1.公示。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区民政局经审核,向社会公示符合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的服务机构相关信息。

2.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根据区民政局公布的试点服务机构名单选择适合的服务机构,并向机构提出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的申请。

3.评估。服务机构上门对老年人身体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结果,结合老年人家庭照护状况,为老年人制定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

4.签约。经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确认家庭照护床位服务计划后,由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等内容。

5.登记。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日常收住老年人的流程,为签约老年人办理家庭照护床位登记手续,建立服务档案,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6.服务。服务机构根据服务计划派出相关工种专业人员,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上门提供服务。

7.监测。服务机构应定期监测老年人身体机能,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八、质量管理

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服务中严格按照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开展服务,服务完成后及时听取老年人及家属的反馈意见。区民政局应指导服务机构探索开展符合老年人生活习惯、经济实用、个性多样的家庭照护服务,并对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对服务的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

九、扶持政策

家庭照护床位建设补贴:对符合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的家庭,建设补贴按照每户不高于2500元的标准执行。

家庭照护床位运营补贴:区民政局根据家庭照护床位实际运行成本,根据服务机构与老人家庭签订的协议支付金额,对一般社会老人按照20%的标准进行补贴,不高于600元/月/户,对于“三无”老人、低保家庭老人,按照50%的标准进行补贴,不高于1000元/月/户。运营补贴直接拨付给养老机构。

资金来源: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来源包括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区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等,补贴年限为12个月。

十、工作实施

1.制定方案。(2021年5月—6月上旬)

区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相关目的、内容、流程及要求,遴选确定开展试点工作的服务机构并公示。

2.具体实施。(2021年6月中旬—2022年6月)

社区根据辖区内有需求的老人实际,向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机构入户调查了解,确定试点对象,并对愿意接受家庭照护床位的老人进行评估,并签订照护协议,明确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照护床位与机构照护的区别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同一标准的老人收费不得高于机构照护的70%,服务机构须将各个项目的收费明细告知老人或家属,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实施服务。

3.组织验收。(2021年12月中期验收,2022年7月总验收)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街道、社区对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工作进行验收,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验收,2021年12月进行中期验收,2022年7月完成试点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

上一条: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区性社会组织住所使用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下一条:眉山市东坡区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拟纳入2021年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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