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和省清单调整文件,现对全区38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如下(目录清单附后)。
附件:东坡区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清单
眉山市东坡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眉山市东坡区行政审批局(代章)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东坡区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单位)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调整情况 |
备注 |
1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许可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取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取消。 |
2 |
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 |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将许可改为备案。 |
3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研究、收集或者保存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4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的活动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5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6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限期内备案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7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8 |
区公安分局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或者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其他有害数据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9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0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1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2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3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4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5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6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7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8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19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新增。会同经信部门共同行使。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0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1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2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业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3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进入作业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4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氧气系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5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6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7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8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29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骗取立项手续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0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1 |
区应急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审查的处罚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2 |
区住建局 |
行政强制 |
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3 |
区商务博览局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4 |
区残联 |
行政奖励 |
对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名称调整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5 |
区残联 |
行政奖励 |
对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名称调整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6 |
区残联 |
行政奖励 |
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名称调整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7 |
区公安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延长收容教育期限 |
取消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
38 |
区住建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新增 |
依据省清单同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