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眉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关于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示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条件 | 时限 |
发票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 |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的,要及时退还发票保证金。 | 即办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 | |||||
纳税担保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纳税担保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税务机关解除纳税担保的处理 | 3个工作日 |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税收保全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第一款 |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的用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 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