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20年第2号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 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等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眉市地税发〔2004〕16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二、废止《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转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眉市地税发〔2003〕99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2日
-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全文废止失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doc】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