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关于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眉山市东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能是依法审判和执行各类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2018年,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四次党代会、区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坚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基,推动各项工作整体提升,我们将着力抓好进一步加强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加强服务大局司法应对、加强司法责任制落实、加强“执行难”解决、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等六项重点工作,为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繁荣富裕美好人文新东坡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为财政全额拨款行政单位,下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个,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预算情况
(一)2018年收支总体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年收入预算总额为3459.49万元,其中: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59.49万元。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相应安排支出预算为3459.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33.91万元,项目支出1925.58万元。
(二)预算收支情况及增减变化说明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59.49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213.84万元,教育支出15.3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33万元,医疗卫生支出89.7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5.27万元。我院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比2017年(3466.63万元)减少7.14万元,其中(一)基本支出增加0.38万元,增加原因是2017年人员进行调资;(二)项目支出减少7.52万元,原因是减少了司法救助金的预算安排。
我院2018年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司法审判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1533.91万元,是用于保障我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1925.58万元,是用于保障我院完成特定的办案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2018年预算数为1312.59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我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8年预算数为1435.25万元,主要包括诉非衔接专项经费、目标绩效考核、执行干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购买服务经费(聘用人员)、档案数字化管理、庭审语音等专项经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2018年预算数为40万元,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经费和大案要案经费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2018年预算数为426万元,主要是2018年中央公共安全转移支付,用于办案支出和购置装备。
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2018年预算数为15.33万元,主要用于职工教育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2018年预算数为5.04万元,主要用于我院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补助。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0.11万元、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0.11万元、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0.07万元,主要用于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8年预算数为66.73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项)2018年预算数为22.99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8年预算数为135.27万元,主要用于我院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化说明
我院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及增减变化说明
我院2018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年预算安排机关运行经费488.64万元,其中:办公费52万元、印刷费9万、水费6万元、电费25万元、邮电费25万元、差旅费32.69万元、维修(护)费20万元、物业管理费2万元、培训费8万元、公务接待费8万元、福利费26.82万元、劳务费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79.3万元、工会经费45.33万元、其他商品服务支出73.5万元、办公设备购置71万元。
五、“三公”经费情况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今年无出国(境)计划,未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
(二)公务接待费
2018年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8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70.2%,主要是2017年我院4项创新经验全省推广,1项创新经验全国推广,再争1项全省试点,再创1项全国示范,先后有57批次843人次到我院交流指导,因此公务接待支出增长。公务接待费主要计划用于审判业务工作开展、诉与非诉相衔接试点工作、法院间业务交流和社会各界有关业务工作接待等支出。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8年预算安排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58万元,其中:运行维护费58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3.33%,没有安排公车购置经费。目前,单位车辆保有量17辆,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执法执勤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保障法院审判、执行、诉与非诉相衔接等各项工作所需。
六、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项目绩效目标
1.诉非衔接专项经费:保障诉非衔接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支出;
2.档案数字化管理:保障档案数字化扫描工作中的各项经费支出;
3.购买服务经费:保障所有聘用人员的正常办公办案等支出;
4.办案专项经费:保障审判、执行办案差旅、邮电通讯、鉴定、案件执行等支出。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截止2017年12月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185万元,其中:购买货物102万元;购买服务83万元。
七、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3.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4、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6.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干部教育(项):指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的支出。包括机构运转、招聘师资、举办各类培训班的支出等。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用于缴纳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
10.节能环保(类)污染防治(款)水体(项):指政府在排水、污水处理、水污染防治、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水源地保护、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河流治理与保护、地下水修复与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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