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文章来源:东坡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1-12-06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财农〔202116号)、《眉山市农业农村局眉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眉农技〔202115号)《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的通知》(眉财农〔202047号)和《眉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眉财农〔20218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扎实做好全区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确保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兑现到农户手中,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共6324.44万元,其中: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补发耕地地力资金230万元,于2020916日补充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6094.44万元。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特别是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补充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镇要加强协调镇内部农业、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各镇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三)补贴标准。

由年度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审核确定的补贴总面积计算,确定全区统一的补贴标准。

(四)补贴方式。

根据当年的补贴标准,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今年是首次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发放,各镇(街道)、村(社区)及相关单位职能职责如下图,各镇(街道)加强对新平台系统的学习,及时开展村(社区)经办人员的宣传培训,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流程,加强农户信息及资格审批管理,规范代发金融机构,加强公示公开,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五)兑付时间。

经严格按程序核定相关面积、金额后,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在6月底前兑付完毕。

三、进度安排

(一)521日前,各村完成补贴面积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发布后各镇(街道)进行面积抽查核实。

(二)528日前,各村完成补贴面积公示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镇(街道)将面积抽查核实情况上传,并进行面积汇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发布后区农业农村核查组进行面积核实抽查。

(三)64日前,各镇(街道)经公示无异议后,完成汇总公示确认,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68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局进行面积汇总审核,区财政局核定补贴标准,区农业农村局确定补贴标准,由各镇公示补贴标准。

(五)615日前,各镇(街道)完成补贴资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630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局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直接兑现到户。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区政府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督查室、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融媒体中心、各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银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各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负责,也要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纪委、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相关银行、信访维稳等参加的工作机构,严格落实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二)责任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对全区各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抽查,以及对镇(街道)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

区财政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局落实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标准的测算和确定工作,负责及时分解落实补贴资金,对全区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区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补贴工作的信息核实、面积确认、汇总、张榜公示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负责全力做好政策的宣传、落实和信访稳定等具体工作;各镇(街道)纪委要负责对本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执纪。

各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是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责任主体。负责确认本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申报和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访受理制度,有案必查,实行限期内办结制,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从严从重处置。

(三)政策宣传。

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到村(社区)到组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充分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情况实质和主要内容。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加强对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业务操作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四)信息审核。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信息审核。

(五)监督检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要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区政府督查室、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联合督查小组,对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切实加强补贴监管,严格依法查处虚假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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