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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东坡区修文镇英雄村第三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 |
东坡区修文镇英雄村第三卫生站 |
2024年6月19日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该卫生站于2024年6月19日将使用后废弃的针头、玻璃安瓿、玻璃西林瓶等损伤性医疗废物放置于套有黑色塑料袋的塑料桶内,未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要求的利器盒中。该卫生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警告、罚款2100.00元人民币 |
眉山市东坡区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