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2022年行政处罚公示情况表
序号 |
行政相对 人名称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
违法行 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内容 |
罚款 金额 |
处罚 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是否为 简易程 序处罚 |
备注 |
1 |
眉山市琨瑜矿业有限公司 |
91511402572769886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眉山市琨瑜矿业有限公司2022年上半年超许可取水1.7134万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考执行标准第1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年取水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2万元至4万元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2万元 |
眉山市东坡区水利局 |
115117010085744120 |
否 |
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全额缴纳罚款,处罚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