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24年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4年开展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区3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四川国威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正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国威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正菜籽油(规格型号:1.8L/瓶、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2年09月18日、质量等级:二级)。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1月1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国威油脂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鉴于此“纯正菜籽油”产品抽检不合格是经销商储存不当造成的,且根据四川国威油脂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显示,抽样产品出厂检验时酸价的含量为1.59mg/g,检验结论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3日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二、眉山市宏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榨菜芯
(一)抽检基本情况
眉山市宏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榨菜芯(商标:饭扫光和图形、规格型号:310克/瓶、生产日期:2023-11-10);
眉山市宏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嫩榨菜芯(商标:饭扫光、规格型号:310克/瓶、生产日期:2023-11-10)。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2月21日和2024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并对两个不合格报告做并案处理。经查,眉山市宏福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51.98元,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使用的原料重金属铅超标。当事人立即对所有榨菜原料全部进行排查,并对原料进行降铅处理。当事人表示今后将对于所有盐渍原料进行排查送检然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管理和使用,在鲜菜收储期间,增加对鲜菜原料的送检和溯源排查管理。
三、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盐菜(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恒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盐菜(酱腌菜)(型号规格:150克/袋,生产日期:2023-11-07)。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3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3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1.00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2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贰拾壹元整),并责令当事人销毁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推测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收购的青菜原料存在铅超标的问题,当事人表示以后在收购原料的时候更加谨慎,并加大对每个盐渍池的原料进行检测,合格之后再生产。
四、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白鲢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鲢鱼(购进日期:2024-03-12、质量等级:/)。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4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万达广场分公司涉嫌销售兽药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9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五、四川廖家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海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廖家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海椒(商标:興川粹、规格型号:650克/瓶、生产日期:2024-01-27),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泡海椒(商标:興川粹和图形、规格型号:650克/瓶、生产日期:2024-01-27),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4月19日和2024年4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并合并调查。经查,四川廖家湾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7月04日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35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98.35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玖拾捌元叁角伍分)。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分析该产品出现二氧化硫和防腐剂超标的原因是未对此批次原料进行检验,不知道此批次原料的添加剂成分含量,然后加工过程脱盐脱硫不彻底,导致二氧化硫和防腐剂超标。当事人表示今后会对购进的原料进行检验,弄清其成分含量,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确保产品合格再出厂。
六、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里食品厂生产的叶儿粑粉(糯米粉)、湯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里食品厂生产的叶儿粑粉(糯米粉)(商标:龍珠和图形、规格型号:1千克/袋、生产日期:2024-03-01),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湯圆粉(规格型号:600g/袋、生产日期:2024-02-18),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汤圆粉(商标:龙珠及图案、规格型号:500g/袋、生产日期:2024-03-16),“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3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04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并于2024年6月7日进行合并调查。经查,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苏里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1.9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151.9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伍拾壹元玖角)。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分析不合格原因为购进大米后未经检测就投入生产。当事人表示今后会对购进的原料进行入场验收,检测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七、东坡区周海容小吃店制售的自制豆沙小馒头、自制玉米馒头、自制南瓜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东坡区周海容小吃店制售的自制豆沙小馒头(生产日期:2024-03-19),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东坡区周海容小吃店制售的自制玉米馒头(生产日期:2024-03-19),“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东坡区周海容小吃店制售的自制南瓜馒头,(生产日期:2024-03-19),“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3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4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并合并调查。经查,东坡区周海容小吃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19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分析抽检不合格原因为该店少量添加剂“甜蜜包”。当事人表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八、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豇豆(酱腌菜)、脆口豇豆(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油豇豆(酱腌菜)(商标:菜花香和图形、规格型号:126克/袋、生产日期:2024-01-10),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口豇豆(酱腌菜)(商标:菜花香和图形、规格型号:280克/瓶、生产日期:2023-10-09),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以上2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4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并于2024年5月23日合并调查。经查,四川菜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7月3日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02.00元,罚款77000.00元的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查,当事人分析不合格原因为收购的豇豆原料存在铅超标的问题,当事人表示将以后在收购原料的时候更加谨慎,并对原料进行检测,合格之后再生产。
九、四川省眉山市华群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特辣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眉山市华群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特辣王(半固态复合调味料)(商 标:麻辣三师、规格型号:260克/瓶、生产日期:2024-03-09)。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4月24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省眉山市华群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9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3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40.3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肆拾元零叁角)。
2.排查整改
经查,不合格原因为原料前处理控制不严和原料检测精度不够。当事人表示将加强原料控制,并委托检测公司进行常态化检测。
十、眉山市宇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油酸菜鱼配料(酱腌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眉山市宇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油酸菜鱼配料(酱腌菜)(商标:川才坊+图形、规格型号:23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20日)。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1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宇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召回,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4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81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1.81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拾壹元捌角壹分)。
2.排查整改
眉山市宇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经查,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使用的部分原辅料中自带了一些防腐剂,使用前未对原料进行检测。当事人将加大对原料、辅料、成品、半成品的抽样送检批量和频次,并做好相应记录。
十一、东坡区高师豆腐店销售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豆腐(购进日期:2024-04-29)。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高师豆腐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6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高师豆腐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是直接购进的该批次豆腐并未添加过添加剂,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十二、东坡区好有品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豆腐(购进日期:2024-04-29)。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好有品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豆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8月6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好有品食品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是直接购进的该批次豆腐并未添加过添加剂,当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十三、眉东大市场(周建平)销售的小米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小米椒(辣椒)(购进日期:2024-04-24)。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周建平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周建平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当事人直接进货拿来售卖,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十四、眉东大市场朱桂容销售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甜椒(购进日期:2024-04-24)。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朱桂容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十五、东坡区黄雪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二荆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荆条(辣椒)(购进日期:2024-04-24)。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黄雪华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十六、东坡区时强蔬菜店销售的菜薹、青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菜薹(购进日期:2024-04-24),经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
青豇豆(购进日期:2024-04-24),经检验,“倍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并合并调查。经查,东坡区时强蔬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罚款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2.排查整改
东坡区时强蔬菜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当事人直接进货拿来售卖,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十七、东坡区代双红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小白菜(购进日期:2024-04-24),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代双红蔬菜经营部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罚款2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元整)。
2.排查整改
东坡区代双红蔬菜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当事人直接进货拿来售卖,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十八、眉山市东坡区廖大姐干杂店销售的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4-03-12),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廖大姐干杂店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十九、东坡区鑫光明调味品经营部销售的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干山药片(蔬菜干制品)(购进日期:2024-04-22),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5月3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鑫光明调味品经营部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十、四川麻二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花椒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麻二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鲜花椒油(商标:图形、规格型号:268ml/瓶、生产日期:2023-08-20)。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6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四川麻二哥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由于该公司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18日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2、处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112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2.排查整改
经排查,该产品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经销商储存不当,也有可能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针对这一问题,当事人表示今后会在生产的每个环节控制得更严,对原料送检,并提醒经销商将产品储存在阴凉通风处。
二十一、东坡区聚果坊水果店销售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杨梅(购进日期:2024-05-07),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6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聚果坊水果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相关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当事人做出警告并处以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东坡区聚果坊水果店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进行排查,由于当事人直接进货拿来售卖,不清楚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表示今后将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抽检不合格情况。
二十二、东坡区佳俊水果店销售的B级-小台农芒
(一)抽检基本情况
B级-小台农芒(购进日期:2024-05-07),经检验,“戊唑醇”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6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东坡区佳俊水果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二十三、眉山市东坡区果果汇水果店销售的桑葚
(一)抽检基本情况
桑葚(购进日期:2024-05-07),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我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于2024年6月11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眉山市东坡区果果汇水果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5日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