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眉山市东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责任编辑:区住建局  文章来源:区住建局   发布日期:2017-10-09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眉山市东坡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东坡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自主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开透明,分期轮候”的原则,由申请人自愿申请,职能部门逐级审核、定期复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保障资金及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发放租金补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和相关费用支出。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集体宿舍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 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落实国家、省、市的税费优惠政策,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由申请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租住,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市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区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实施标准由区政府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发放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保障时限。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面积和自有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四章 保障对象与准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第十三条 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东坡区城镇户籍;

(二)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符合东坡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从毕业次月起计算未满60个月,住房保障期限为从毕业次月起计算60个月;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二)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可优先安排实物配租:

(一)伤残军人、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及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

(二)肢体重度残疾(有1—2级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三)当地社会福利院已成年的孤儿;

(四)市级以上劳模、英模;

(五)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当年内无房产交易信息。

第十九条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1名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做为主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1人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同等条件下与他人合租,合租成员间须签定合租协议。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

(三)收入情况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劳动合同或协议,毕业证书;

(六)伤残证明及其他优抚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审核和公示。

(一)初审和初审公示。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和加盖公章,其初审结果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复核和复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公安、编办、人社、工商、地税、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初审无异议申请人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和加盖公章,其复核结果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审定和审定公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其审定结果同时在眉山日报、区政府网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二条 实施保障。

住房保障部门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协议,协议期限为3年。协议期满后,需申请延续保障的,由申请家庭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延续保障期为3年,由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年度审查,年度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保障协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定期审核管理制度,每3年对保障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审核。

第二十四条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动态调整,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租期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八)不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或协议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退出住房保障。

(一)保障协议期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四)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因户籍、家庭收入、共同申请成员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过渡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在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保障或不再符合续租条件的,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退房的,最高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租金标准收取;过渡期满后仍不腾退的,最高可按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1.2倍计收超期租金,并责令腾退所租房屋,拒不腾退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入住后,纳入当地社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未到期的,仍按原有办法执行。期满后,按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坡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2017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标 准

一、城镇低收入和中低收入标准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4000元以下(含24000元)。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9000元以下(含29000元)。

二、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

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三、租赁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家庭20平方米,2人家庭36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6元。

租赁补贴计算公式:租赁补贴发放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赁补贴标准×保障时限。

四、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

按照分类分档的原则确定每月租金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标准收取。

(二)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租金标准收取。

(三)简装公租房租金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除低收入以外的住房困难家庭,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收取。

五、在新的保障标准公布前已签订住房保障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期满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六、该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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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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