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征收决定的公 告

责任编辑:东坡区征补中心  文章来源:东坡区征补办   发布日期:2013-11-26  点击:



眉东府公〔2013〕9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东坡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部分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为依法有序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涉及除原建委住宿楼、国土局住宿楼、应林集资楼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办公电话:028-38281622。

四、签约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5日

附件

眉山市东坡区三苏雕像广场及东侧片区

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该项目征收范围为:三苏路以东,兴隆街以西,珠市西街以南,环湖路中段以北。该范围占地面积约为21000平方米,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4000平方米。

二、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眉山市美琪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一)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结果确定后,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通知签约之日起45日内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自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签完善征收补偿协议。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

(三)营业房屋性质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认定。

(四)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自行车库、简易棚及绿化等构筑物、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只作货币补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产权调换,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但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2.产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八)产权调换及过渡方式:

1.双评互补和就近安置;

2.先签协议先选房;

3.过渡方式为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偿费,不提供周转用房。

(九)对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分别给予奖励。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房屋主体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建设用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计算方式:对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分别评估确定,计算结清差价。

①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按期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30%的奖励,并在结算时给予30000元/套的优惠;

②被征收房屋为底层营业门市、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按期签约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等面积不补差的奖励。

(2)产权调换区域详见平面图(实际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为准)。

(3)调换原则:

①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后最相近面积户型调换,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两套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调换,但选择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之和应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加奖励面积之和相近;

②底层营业门市、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按照“相近面积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建设用地类型为划拨的,被征收人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物业服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元/平方米计算三年,一次性给予补助。

(二)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不动产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他附属不动产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计算两次。

1.住宅:以被征收房屋地面一层为标准按10元/平方米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一次性支付;

2.底层营业门市:按被征收房屋2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

3.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15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支付。

(四)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支付至回迁安置确定并公布后90日止,首付12个月,以后每6个月支付一次。

1.住宅: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

2.底层营业门市、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以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自征收范围内房屋全部拆除之日起24个月后计算超期过渡费,超期过渡费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付。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补偿对象为底层营业门市、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2.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提供有效依据先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物价局确定的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补偿。

(七)奖励。

1.提前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45日内签订协议的,根据原有房屋用途,按建筑面积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每提前一天,住房按15元/平方米、底层营业门市按40元/平方米、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按15元/平方米计算。

2.集体签约奖励。

(1)住宅集体签约奖励。

①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以单元为单位,该单元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套的奖励;

②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套的奖励;

③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45日内,以小区为单位,该小区内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套的奖励。

(2)底层营业门市集体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45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底层营业门市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间的奖励。

(3)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集体签约奖励。

从确定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45日内,以幢为单位,该幢楼房内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60元/平方米的奖励。

3.奖励支付方式。

在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交钥匙,经征收人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分户签约奖励及集体签约奖励。

六、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由征收部门推荐不少于三家评估机构和被征收人自行推选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大多数被征收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从备选评估机构中,采取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一家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四川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其他事项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水电气电视电话网络户头等补偿,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在协议生效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调换的房屋为清水房。产权调换的差价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附属不动产的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若被征收的住房、门市、办公用房和营业房建设用地性质为划拨的,在前述补偿中结清被征收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再予支付。

补差款的结算方式: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按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等面积为基数计算差价与其他补偿结算后一并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二次结算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按房屋登记簿记载面积(实际测绘面积)计算结清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90日内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移交被征收人。

(三)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归征收人。

(四)在支付相关补偿款时,被征收人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原件交给征收人,并按规定期限搬迁完毕,同时保证原房屋门、窗、水电线路等物品完好,否则按评估价扣减补偿。

(五)产权调换房屋办证的税(费)和房屋维修资金,由征收人承担。

(六)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东坡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东坡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东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征收补偿方案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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