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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2020年11月16日,我区出台了《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眉东府办函〔2020〕31号),试行期一年,已于2021年过期。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项目招引的积极性,推动东坡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区在前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眉山市东坡区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9月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奖励对象的认定
《办法》中规定的“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指为东坡区提供有效项目投资信息并促进项目签约、履约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商协会、科研机构等)和个人,其所引荐的项目需属于东坡区泡菜食品、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四大主导产业及关键配套项目,且原则上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
二、奖励标准的划分
《办法》规定:
1.对引进新建制造业类项目、在工业园区内购买标准厂房项目、租赁厂房或孵化器等项目并达到相应条件的,分类按项目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2.对上述引进项目中属于500强企业、上市公司、高端人才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重大项目的,则分类按1.2—1.8的倍数兑现奖励,奖励总额最高达300万元;
3.对引进外资(FDI)项目且通过商务部认证的,按照注册资本实际到账金额的5‰给予等价奖励;
4.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东坡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擎作用的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由区政府另行审定。
三、奖励流程
按照“区经合局备案登记→引荐人提出申请→审核组审核公示→拨付兑现奖励”的基本管理程序进行。
四、需说明的有关事项
1.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要求的机构和个人不适用于《办法》。
2.《办法》中涉及引荐外商投资(FDI)项目的,按照即时汇率折算人民币数额计算。
3.若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方在履约过程中退出,项目未实质在东坡区落地建成的,“经济合作项目引荐人”应向东坡区退回已申请领取的相关奖励。
4.《办法》从2022年10月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