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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食药监药罚〔2018〕30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东坡区华锦宏康大药房经营劣药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东坡区华锦宏康大药房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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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周燕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8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12345投诉举报单(编号:LD2018072611380),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药房OTC药品柜台内查见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生产厂家:河北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4180104)7盒(1盒中包含2小盒)。执法人员对上述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7盒抽样送检。2018年9月10日执法人员收到市局关于眉山市药品抽检计划品种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结果送达函:眉山市东坡区华锦宏康大药房经营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生产厂家:河北康泰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4180104)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YPA20180743)溶化性不符合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应按劣药论处。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眉山市东坡区华锦宏康大药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4元(大写:人民币伍拾玖元肆角)。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18年9月30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