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东市监行处字[2020]11号 |
案件名称 |
眉山市华仁大药房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眉山市华仁大药房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姓名 |
王泽红 |
主要违法事实 |
眉山市华仁大药房销售的品牌名称为“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外包装标示产品注册证编号:“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包装内合格证标签标示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生产批号:20180402。外包装标示名称与合格证标签不一致。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注册证编号为“豫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367号”的医疗器械为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无“医用”二字。该店在未审核供货方资质并建立进口验收台账的情况下,购进上述口罩1000只,以2.5元/只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所得2500元,货值金额2500元。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2020年2月12日 |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
备注 |